湖南冷水江女教师被害案“第三人”将受审,涉强制猥亵罪被诉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31 13:24) 点击:18 |
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冷水江女教师受害案”有最新进展。从湖南省冷水江市检察院了解到,该案“第三人”张琦或将于7月29日受审,检方起诉罪名为强制猥亵和侮辱罪。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张琦是在两名高中生之后对受害者进行的强制猥亵、侮辱,可能触犯该罪,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如果因为张琦的行为导致受害人抢救无效死亡的话,那么其行为可能属于其他恶劣情节,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具体情况如何还要看法院的审理判决。 为何张琦涉嫌的罪名由“侮辱尸体罪”变为“强制猥亵与侮辱罪”? 侮辱尸体罪是指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被害人或者侮辱被害人的行为。本案张琦此前被以侮辱尸体罪侦查,意味着张琦是在刘某死亡后,对刘某尸体进行了侮辱,但在案证据显示刘某是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才死亡的,那么张琦侮辱尸体的罪名也就不成立;如果张琦涉嫌的罪名变为强制猥亵与侮辱罪,意味着张琦在实施其犯罪行为时,受害人还没有死亡。所以,判定张琦涉嫌何种罪名,受害人死亡时间是关键。 如果张琦最终真的被认定该罪,那么将被判刑多久?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张琦被定罪,那么可能被判刑5年以下,如果是因为张琦的行为致使受害人死亡的话,则可能属于情节恶劣,此时可以对其判刑5年以上。 张某是否就是此案的真凶还有待审理,如果是,那么是否意味着那两个被关押了十年的学生被冤枉?既然有了第三人,并且还是疑似真凶,那么无论办案机关认为张琦实施犯罪行为是在两名学生之后还是之前,刘浒和谢伟的案件都应启动再审程序。因为《刑事诉讼法》有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如果真凶是张琦,那么会对刘浒和谢伟进行改判吗? 法律规定,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此前刘浒和谢伟指强奸女教师刘某,致使受害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应该判处二人死刑,但是刑法有规定,不满18周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两人案发时未满18周岁,均被判无期徒刑,并且二人入狱后仍坚称无罪,因不肯写悔过书,均未被减刑,目前刑期仍为无期徒刑。 改判无罪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如果经过再审程序认定此案的真凶是张琦,由于受害人身上并未发现刘浒和谢伟二人的DNA等痕迹,可能当年的判决存在误判,如果刘浒和谢伟二人都不构成犯罪的话,法院再审应改判二人无罪,并且二人是有权申请国家赔偿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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