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郭志彦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安徽一家7口遭入室行凶1死4伤,凶手已自杀!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31 13:22)    点击:21

85日凌晨,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鹿城镇某社区,有一家七口被人破窗而入持害,其中1名大人死亡,4名小孩受伤。 88日,一位知情人称,该一家七口为一名33岁程姓女子及6名小孩,程某某丈夫平日外出打工不在家中。据知情人叙述,程某某带6名小孩住在3楼。事发时间为85日凌晨1时许,凶手破窗持刀对该七人进行伤害,其中两个孩子因躲于床底逃过一劫,她当场死 4个小孩没被砍中要害位置,但受重伤,现在还在医院ICU里躺着。

行凶男子孔某四十多岁,为程某某丈夫老家人,平日在陕西打工,8时许才回到阜南。孔某为家中独子,已经成婚。在85日凌晨行凶后,孔某随后被发现在县城周围一小公园内上吊自杀。

很显然,本案是一起预谋已久的故意杀人案件,没有例外的话,犯罪嫌疑人孔某是会被判处死刑的,但现在的情况是,孔某已经自尽身亡。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由于孔某已经身亡,所以不会被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虽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杀人后当事人自杀的,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是免除不了的,被害人家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被害人利益。本案中,因为孔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其名下如果有财产的话,是需要民事赔偿被害人家属的。

对于杀人案件来说,再多的赔偿也换不回受害人鲜活的生命。有关职能部门要注意风险矛盾的排查化解工作,避免因日常琐事积怨而最终酿成恶性刑事案件。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郭志彦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郭志彦律师,郭志彦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郭志彦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7368831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郭志彦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郑州律师 | 郑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郭志彦律师主页,您是第523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