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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员工吃“回扣”,涉嫌何罪?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31 13:16)    点击:44

近年来,不少从事医疗相关工作人员因收受医药代表回扣等财物涉刑,贪腐发生在药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立医院等,涉案金额有的甚至达千万,小官巨贪现象频发。药企、公立医院皆有乱象,曾有医院工作人员受贿1680余万。

相信大家对受贿罪都有所了解,按照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那么如果一些医务人员收取药品回扣、病人红包、手续费等,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呢?医务人员能不能算作国家工作人员呢?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引发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于医务人员受贿进行明确规定。

第一,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第二,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第三,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区分医疗机构的医生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关键在于医务人员收受销售人员的财物是基于其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具有相关职责还是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

区分医务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应严格区分其行为是职务性行为还是医务行为,凡是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交了药品、医疗器械的集中采购申请,对医院因此采购了相关药品或医疗器械形成了权威型的建议,然后从中收取回扣,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如果医务人员基于对个别病人的诊断,然后建议病人采用某种医疗器材或药品,并从中收取回扣等,这种属于利用处方权的行为,应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另外,如果医院已经与中标药企签订了供货合同,医务人员只是遵循内部管理制度提交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申请单,即便其从中收取回扣,但他利用的是处方权,也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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