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男子捅伤两人致死已被控制!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31 13:09) 点击:18 |
近日,一起发生在太原市的悲剧事件引发舆论关注,一名男子在千峰南路某小区附近将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捅伤。警方经过紧急处置,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据警方通报,犯罪嫌疑人刘某怀疑妻子赵某与张某有不正当关系于是尾随二人,途经某偏僻路段将其二人杀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情经过: 7月20日21时50分,万柏林分局接群众报警称,一男子在千峰南路某小区附近将另一男子及一名女子捅伤。 接警后,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工作。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当场控制警方迅速处置不仅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范围,还确保了现场的证据不被破坏。 遗憾的是,被捅伤的赵某和张某在经过了120的竭力抢救之后,仍旧不幸身亡。经调查,受害人赵某是一位来自大同市的37岁女性,而另一名受害者是宁夏石嘴山市的37岁男子张某。 犯罪嫌疑人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两者有什么区别? 故意杀人中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生命被剥夺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到损害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死亡结果,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过失,是指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意识到或者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而导致了这种结果的发生。 对行为人故意内容的判断,不能仅根据是否发生死亡结果来认定,也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认定,而应该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结合司法实践,本人认为应该着重考虑以下方面,综合认定: 1、作案工具。枪械、刀具显然比普通木棍更具危险性,作为一个正常人,应该认识到使用枪械、刀具对一个人实施打击,是极其危险,发生被害人生命被剥夺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可以将行为人使用的作案工具的危险性作为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的一个因素。 2、打击部位。要害部位显然比非要害部位更容易致命,作为一个正常人,应该认识到使用凶器对一个人要害部位实施打击,是极其危险,发生被害人生命被剥夺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可以将行为人打击部位是否属于要害部位作为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的一个因素。 3、案发起因。起因往往影响到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动机,双方存在深仇大恨还是存在小摩擦,后者往往不存在杀人动机。 4、行为是否有节制。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是无限度的攻击打击,还是有限度的打击,这对于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有很大作用,后者往往只是一种伤害的故意。 5、是否凭借一定的条件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凭借一定条件或者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主观上一般没有杀人的故意。 6、两人事发前的关系。关系亲密或者初次相识的,一般存在故意杀人动机的可能性比双方积怨已深的可能性要小。 7、是否实施积极救助行为。实施行为后,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尽力救助的,这种情况故意伤害的可能性更大。 8、行为人的供述。行为人到案后的供述,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有不容忽视的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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