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郭志彦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唐山打人案八名“保护伞”被留置,留置措施是什么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31 13:08)    点击:16

近日,唐山打人案有了最新进展,经调查后检方决定对7人进行起诉,对2人不起诉。同时,还对相关嫌疑人2012年以来涉嫌的15起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查处。而且对于在此案中充当嫌犯“保护伞”的八名警务人员均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采取留置措施。

什么叫留置措施呢?

留置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员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严厉措施。具体来说,被调查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对其实施留置措施: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根据《监察法》规定,留置措施的适用对象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人员,而对于普通人来说是不会构成上述职务犯罪或者违法行为的;所以普通人并不会被采取留置措施,留置人员被留置的场所为政府特别设置的留置场所。

留置期间可否折抵刑期?

可以。对于留置措施,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一次留置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措施的期限为三到六个月的时间。因为被留置的人员在被留置期间人身自由是会受到限制的,所以对他们被留置期间是应当折抵刑期的;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所以这八名“保护伞”被留置的期间日后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郭志彦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郭志彦律师,郭志彦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郭志彦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7368831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郭志彦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郑州律师 | 郑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郭志彦律师主页,您是第523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