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缓刑期间跳江救人获减刑!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31 13:05) 点击:8 |
两年多前,男子邱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社区矫正期间,邱某某路遇一对母女落水,他毫不犹豫地纵身跳入水中,和另外一位热心市民合力将落水母女救上岸,后被警方确定属于见义勇为行为。近日,邱某某被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二个月。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如果能够遵守法律法规,表现良好,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减刑。邱某某在缓刑期间英勇救人,被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虽然邱某某犯下了错误,但通过缓刑期内的努力和表现,他得到了一个机会,用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的改变和价值。法院对其减刑,既是对他个人行为的奖励,也起到了激励其他罪犯改正错误、积极向上的作用。这也提醒着我们,不应该仅仅通过严苛的刑罚来解决问题,而是要注重一种更人性化的惩罚方式。 那么法律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都有哪些情形呢? 重大立功表现包括:1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本案是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缓刑罪犯予以减刑的典型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规定,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缩减其缓刑考验期。本案中,罪犯邱某某不顾个人安危、入江救起一名落水小女孩,见义勇为的行为得到公安机关的确认。法院对该犯减刑,是对其改过自新、见义勇为的奖励,同时也对其他罪犯的改造起到激励引导作用,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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