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制止孩子哭闹,父亲掌掴4个月大婴儿致死,故意还是过失?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3 13:27) 点击:37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父亲为制止孩子哭闹失手将孩子打死的惨剧。因为4个月大的儿子哭闹不止,张某为制止其哭闹,用手使劲扇孩子脸部,还用手捂住其嘴部,发现孩子四肢开始僵硬后张某拨打了120,最终孩子因抢救无效死亡。最终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本案中,张某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他明知自己的掌掴行为会对一个4个月大的婴儿产生伤害,仍然大力打击婴儿脸部,放任危害结果的出现,造成幼小的婴儿因颅内出血引发死亡。因此,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呢? 本案中,张某案发时已年满30岁,具备一定的生活经验和判断能力,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张某应当意识到4个月大的婴儿是非常脆弱的、是没有什么抗击打能力的,些许的伤害都有可能造成伤残乃至致命,而张某对孩子击打力度不可能特别小,否则也不可能导致颅内出血。因此,张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明知道掌掴孩子的行为可能发生伤害的后果,而放任这种后果发生,也就是属于刑法上的间接故意。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其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张某之所以上诉显然是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相对较轻。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则轻得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对于外界舆论而言,一个父亲过失杀死儿子比故意犯罪明显是强多了。但最终法院还是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事发后主动拨打120送医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此外,张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得到其妻子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所以法院最终对张某从轻处罚判刑6年有期徒刑。 我国一直以来都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养育孩子不能动辄就打骂,何况是才4个月大的婴儿。本案被告人张某却在看护孩子过程中多次情绪冲动采取不当措施,不计后果的掌掴孩子脸部致其死亡,此种违背人伦的行为应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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