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团建被保安队长打重伤,保安队长会被如何处罚?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3 13:15) 点击:27 |
近日,浙江湖州鲍女士所在的公司团建聚餐,吃完饭后她想先走,却被保安队长拉住不让走,拉扯之下她被保安队长打成重伤二级。鲍女士住院后,已经花费三万多元,公司给鲍女士支付了5000多元医疗费后,拒绝再支付。目前,该保安队长因故意伤害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首先,保安队长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他需要赔偿鲍女士医疗费,伙食、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费用。 其次,他需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他将面临3-10年有期徒刑。 此外,公司作为聚餐的组织者,作为第三方,员工在聚餐时发生这样的事,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能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鲍女士的伤经鉴定属于重伤二级,所以,保安的打人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型的,保安应该被判处3-10年有期徒刑。除此之外还应该赔偿鲍女士所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 公司搞团建,员工被殴打,公司有责任吗?员工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民法典》规定,员工执行工作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先行承担责任,但事后可向有重大过错的员工追偿。 《民法典》同时还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这次聚餐属于公司团餐,保安队长行凶时,是否属于在工作岗位上实施的侵害行为,极其重要,如果是,那么公司必须先承担全部责任,但事后可向保安队长,追回损失。 退一步讲,即便不属于在工作岗位上。但是,按照鲍女士的说法,是老板娘叫保安队长拦住鲍女士的。如果属实,那么老板娘也属于过错行为,因此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安队长为何会殴打鲍女士还不可知,但是公司作为这场团建活动的主要举办者,也是拉扯事端的发起者,该公司的老板、老板娘也不能对鲍女士的困境视而不见,不能说给了5000块就认为尽到了“人道主义”的责任,哪怕是暂时垫付,也应该对自己的员工伸出援手。经记者协调后,该公司老板表示会给鲍女士应有的帮助,而打人者也必将面对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