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郭志彦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3 13:04)    点击:18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网友咨询:

  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医务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医疗事故罪是典型的身份犯,其主体必然是医务人员,所谓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承认,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主观方面:本罪责任形式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医疗事故不一定属于医疗事故罪。构成医疗事故罪必须属于严重医疗事故,即一、二级医疗事故。如果虽然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有违法、违规行为,也发生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但是这种损害结果较为轻微,未达到致就诊人死亡、重度和中度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程度,则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果医疗机构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只能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经济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郭志彦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郭志彦律师,郭志彦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郭志彦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7368831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郭志彦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郑州律师 | 郑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郭志彦律师主页,您是第5236位访客